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际竹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宿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研究生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规范研究生的日常生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思想行为规范考核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中心研究生宿舍的所有研究生,包括中心招收的、且在中心进入论文研究阶段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以及申请临时入住的联培生等。延期毕业研究生和定向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提供住宿。
第三条 中心和出租方共同负责研究生宿舍管理,入住宿舍的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中心研究生部统筹负责研究生宿舍的租赁与管理。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全面负责宿舍安全管理、日常巡查、设施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重点强化安全防范与服务保障。宿舍长协助做好宿舍日常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住宿安排及管理
1. 中心可对宿舍和床位进行统筹调配,研究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2. 对于新入住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分配床位,研究生需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已入住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调换宿舍。
3. 因复学、出国(境)返回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研究生宿舍的,须填写《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住宿申请表》,并提前一个月报研究生部审批,办理入住手续。
4. 研究生申请临时住宿的,应提前与导师、研究生部沟通,经同意后,填写《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临时住宿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按要求缴纳临时住宿费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办理入住手续。
5. 研究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应当入住指定的宿舍和床位,床位仅限研究生本人使用。
第六条 退宿管理
1. 研究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境)等原因离开中心超过3个月及以上者应办理退宿。因身体、心理原因不适宜集体生活或因个人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协调如无法解决,须办理退宿。退宿手续应在一周内办结。
2. 研究生自愿申请在校外住宿者,须填写《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在外住宿备案表》,经家长、导师、研究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已安排住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住宿收费
1. 研究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博士研究生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住宿费为1200元/人·年,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具体缴费时间和方式以研究生部通知为准。
2. 研究生入住宿舍须缴纳押金100元,押金在第一次缴纳住宿费时一并收取,于办结退宿手续之日起一周内退还。
3. 退宿研究生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收取住宿费。
4. 研究生申请临时住宿的,临时住宿费按30元/人·天收取。
5. 研究生宿舍内网络宽带由宿舍出租方统一提供,电费、水费等费用自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以及同宿舍同学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存在4-5情况者,取消住宿资格。
1. 不配合不服从宿舍调整或擅自调换宿舍者。
2. 侵占空宿舍或他人床位者。
3. 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4. 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者。
5. 已办理入住手续,未经批准备案,私自在外住宿者。
第三章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爱护宿舍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定期打扫,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损坏公共物品,应照价赔偿,责任不清的由本宿舍研究生共同赔偿。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宿管及出租方对研究生宿舍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在防火、用电等方面危害研究生宿舍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违规使用或存放“电炉子”“热得快”“电褥子”“小太阳”等各种具有电加热或电制冷功能的大功率电器,以及其他易造成研究生宿舍安全事故的电器;
2. 带入或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
3. 私自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其它安全设施,妨碍消防通道;
4. 将电动平衡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带入宿舍楼或宿舍内存放或充电;
5. 私拉电线,私改电器设备,在床铺上使用插线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6. 可能危害研究生宿舍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研究生宿舍正常管理、破坏宿舍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在宿舍楼内赌博、酗酒、抽烟、打架、哄闹、打麻将牌、从事营销活动;
2. 宿舍内地面有明显垃圾、污渍,床面不整洁,乱挂衣物、物品摆放不整齐,房间内有明显异味;
3.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4. 影响他人休息、影响研究生宿舍内生活秩序;
5. 向窗外、楼道内乱扔杂物、泼水;
6. 离开宿舍不及时断电、锁门;
7. 私自拆卸、故意损坏、偷盗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
8. 私自更换或增加宿舍门锁;
9. 可能妨碍研究生宿舍正常管理、破坏宿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报请中国林科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林科院相关规定和中心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9日起开始执行,原《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林竹研通〔2024〕60号)予以废止。
附件:
4.《入住证明》
5.《退宿证明》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