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际竹藤中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国际竹藤中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财库[2015]2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所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资金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的办理、使用仍执行《国际竹藤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范围。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支出范围。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人员范围。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人员均应办理并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项目聘用人员(含研究生),由项目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科技处和计财处批准后,及时办理公务卡。
项目聘用人员离职(研究生毕业)前,应先办理公务卡销卡手续。
第七条 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及审批。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开展野外科考工作,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小额快递费、市内交通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填写未使用公务卡审批单(附件3),报经项目负责人、中心科技处、计财处批准后报销。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消费验证。为提高报销审核效率,报销人在网上自行完成消费记录验证,具体验证程序参照公务卡报销验证模板(附件4),报销人验证完成后,将还款记录号填在报销凭单首页,作为计财处审核依据。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科研项目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实有资金账户科研项目因农行系统升级,暂不能办理公务卡还款,由经办人自行还款。
零余额账户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引进项目、林业科技成果国家级项目推广、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项目、林业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林业植物新品种与专利保护应用项目、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管理专项项目、森林认证专项项目、林业标准项目、林业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等。
实有资金账户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支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其他由外单位转入合作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负直接责任,应监督项目支出经办人按规定使用支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于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