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际竹藤中心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际竹藤中心修缮购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竹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中心本级及下属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
第三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四条 修购专款开支范围: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修购专款严禁用于规定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
第五条 修购专款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中心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坚持房屋维修、基础设施改造与科研活动内容、科研工作急需相结合,全面提高科研设施支撑保障水平。坚持科研仪器设备建设与学科布局调整、基地建设、重大任务部署紧密结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建设,逐步发展。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修购项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三)立足中心公益性科研职能定位,围绕科研重点目标、任务,结合科研优势和研究重点、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包括科研、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现状等,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搭建科技创新条件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计财处职责:
(一)制订、修订《国际竹藤中心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统筹协调,组织各研究所和相关职能处室编制修购工作规划、修购项目年度申报计划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会同重点实验室对修购项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审核和排序,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上报。
(四)根据资产存量审核设备购置是否为重复申报。
(五)会同重点实验室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的《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
(六)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七)组织开展修购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八)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工作,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九)承担修购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职责:
(一)完成项目申报资料中关于中心整体科研状况部分的编报。
(二)对各研究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整体角度,审核项目是否必需、可行,以及各研究所的申报内容是否重复。
(三)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统筹审核各研究所上报的修购规划,并对项目进行初步排序。
(四)组织专家对拟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论证。
(五)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六)会同计财处组织进口设备论证和设备政府采购。
(七)会同计财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绩效考评。
(八)监督修购专款购置的科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承担修购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所和相关职能处室职责:
(一)各研究所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对承担的修购项目的申报、执行和验收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报修购项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申报文本,如涉及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购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评议,并上报《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研究所(职能处室)的修购项目。
(四)编报修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具体负责本研究所(职能处室)的修购专款形成的科研设备的安全和有效运转。
(六)承担其他与修购项目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申报
第九条 修购项目规划要围绕科研任务和科研发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结合科研优势和研究重点、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改善科技支撑保障条件,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和实验平台建设,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科学规划。
第十条 修购工作规划提纲:
(一)科技基础条件现状。
1.科技基础条件现状概述
2.在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积累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科技基础条件修缮购置工作规划。
1.中长期科技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及对科技基础条件的要求
2.科技基础条件修缮购置工作思路与目标
3.科技基础条件修缮购置工作主要内容及经费需求(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等方面分别阐明)
4.科技基础条件修缮购置工作年度计划
(三)修购项目实施的保障机制与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职能处室)在编报修购项目规划前,必须提前做好修购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调研、设计、论证和询价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修购规划分为修缮规划和购置规划两个子规划,修缮规划在规划期内不做调整,购置规划在申报项目年度计划时,在资金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对项目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计财处、重点实验室审核、汇总修购规划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财政部,作为申报修购项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修购项目年度计划要与修购项目工作规划一致,原则上应为修购规划中的项目。购置类项目如确有急需,可在购置规划资金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对项目做适当调整,新增项目要阐明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期效果等。
第十五条 修购项目申报文本的编制要求:
(一)申报书的内容和格式要全面、规范;
(二)项目立项依据要合理、充分;
(三)项目预算要合理有据。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细化各项费用的测算,费用编制要合理、详实,便于中介评审;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类项目,要进行详细询价,提供设备报价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准确填报设备名称、金额、规格型号和用途等。
(四)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通知修购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具体要求,各研究所、相关职能处室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计财处和重点实验室负责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和项目排序意见。
第十七条 修购项目文本修改完善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并确定最终排序。计财处按要求时限,完成项目的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报送。
第十八条 中介意见反馈。财政部通知各单位确认中介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后,计财处和重点实验室负责通知各研究所和相关职能处室对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不同意评审意见的,按要求报送申辩理由和补充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财政部批复,将修购专项年度预算通知重点实验室和相关职能处室,重点实验室负责将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通知研究所。修购项目批复后,项目预算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研究所(职能处室)要严格按照修购预算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项目绩效水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购项目完成后,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作为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仪器设备购置和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由重点实验室统筹安排,用于与修购项目内容相关的科研仪器配件的购置。
项目资金自批复起超过两年的未执行完的,作为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和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修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计财处统筹负责修购项目验收工作,重点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修购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执行期内提前结束的,为支付合同尾款后一个月内),相关研究所(职能处室)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编制修购项目验收报告。修购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三)项目验收报告内容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项目执行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五)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组意见,通知承担项目的研究所(职能处室)进行整改或补充。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新增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计财处可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财预〔2013〕53号)、《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计财处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情况。重点实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缓慢、资产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低下的,视情况暂停该研究所(职能处室)修购项目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安徽太平试验中心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际竹藤中心修缮购置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
国际竹藤中心修缮购置项目
项 目 验 收 报告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验 收 时 间: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码 |
| |||||||||||||||||||||||||||||||||||||||||||
项目单位 |
|
主管部门 |
| |||||||||||||||||||||||||||||||||||||||||||
项目实施地点 |
|
批复年度 |
| |||||||||||||||||||||||||||||||||||||||||||
项目类型 |
1.房屋修缮 2.基础设施改造 3.仪器设备购置 4.仪器设备升级改造 | |||||||||||||||||||||||||||||||||||||||||||||
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
财政拨款 |
万元 |
实际支出 |
万元 | ||||||||||||||||||||||||||||||||||||||||||
项目结余 |
万元 |
|
| |||||||||||||||||||||||||||||||||||||||||||
二、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 ||||||||||||||||||||||||||||||||||||||||||||||
| ||||||||||||||||||||||||||||||||||||||||||||||
三、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审查 | ||||||||||||||||||||||||||||||||||||||||||||||
| ||||||||||||||||||||||||||||||||||||||||||||||
四、项目绩效考评情况 | ||||||||||||||||||||||||||||||||||||||||||||||
| ||||||||||||||||||||||||||||||||||||||||||||||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审查(合同管理情况,招投标、政府采购情况) | ||||||||||||||||||||||||||||||||||||||||||||||
| ||||||||||||||||||||||||||||||||||||||||||||||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概述 | ||||||||||||||||||||||||||||||||||||||||||||||
| ||||||||||||||||||||||||||||||||||||||||||||||
七、资金决算表 | ||||||||||||||||||||||||||||||||||||||||||||||
| ||||||||||||||||||||||||||||||||||||||||||||||
八、验收结论: | ||||||||||||||||||||||||||||||||||||||||||||||
专家组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九、验收专家成员名单 |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