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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竹藤中心本级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jicai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3日 阅读: 字体:【】 【

国际竹藤中心本级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竹藤中心本级(以下简称“中心”)会议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会议分为国内业务会议和国内管理会议。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举办的各类国内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和管理会议所涉及的经费事项。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科研、教学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会议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经办会议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研究所(处室)负责人对本研究所(处室)承担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计财处负责会议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纪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和研究所(处室)负责人审批结果,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各研究所(处室)应依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各研究所(处室)举办的国内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科研业务活动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数原则上控制150以内,工作人员人数不能超过参会人员的10%

第六条 举办国内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由各研究所(处室)负责人审批后,管理会议报综合办审批,业务会议报计财处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中心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等场所。参会人员以在京为主(超过50%为在京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原则上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举办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渠道,并做到收支平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会议费的标准应在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中注明,并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对于有赞助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会议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医药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文具和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国内业务会议

400

150

100

650

国内管理会议

340

130

80

550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其中医药费为参会人员参会期间在正规医院就诊的费用,实报实销。

(二)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经办人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业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予以披露,由各研究所(处室)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议经费实际支付时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会议费支出必须实报实销、据实列支。会议经办人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预算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发票、会议支出明细清单等。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对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开展会议服务并收取注册费、会务费,应与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会议结算收支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中心纪委等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处室)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中心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发现的问题,由中心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会议举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取消一定期间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