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林业信息>详细内容

林业信息

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7日 阅读: 字体:【】 【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规范使用森林资源清查成果,提高清查成果的使用实效,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国家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客观反映全国和各省(区、市)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主要用于全国、区域和各省(区、市)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评价。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成果是制定地方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总体设计,建立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数据库,构建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重要基础,主要用于评价具体经营单位(县、林业局、林场)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状况,为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和生态建设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清查成果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是全国、区域和省级森林资源主要结果的对外公布使用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局将在5年一次公布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的基础上,建立年度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发布制度。根据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清查省份的清查成果,于翌年公布上一年度清查省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各省对外使用的全国、区域和省级森林总面积、总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等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必须以国家林业局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是省级以下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数据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森林资源结果,公布本省森林资源状况;超出国家林业局公布范围的,需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省以下二类调查结果,供制定规划计划、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经营方案、实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评价具体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状况等工作使用。二类调查结果汇总的全省森林总面积、总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等主要数据,不得作为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对外公布。
     通知强调,各地要依法强化森林资源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技术体系和管理规范,创新技术方法,提高监测队伍素质,加强对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成果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中国绿色时报 2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