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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信息

近五年我国林业法制建设情况及主要成效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政法司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阅读: 字体:【】 【

    五年来,国家林业局一直高度重视林业法制建设工作,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

    一、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林业的实际情况,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11月正式印发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以“四个拓展”、“四个体系”和“一个加强”为主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林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林业立法工作

    2003年以来,制定实施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部以及《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等18部部门规章。修订涉林法律2部,即《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三、及时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从2003年开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全面清理。通过这次清理,共废止部门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341件,并于2004年4月以国家林业局第10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外公布。

    四、全面清理林业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林业局从2003年开始,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共取消审批项目26项;改变管理方式项目6项;下放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5项。清理后国家林业局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6项,行政审批项目23项。

    五、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为切实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重权轻责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家林业局先后于2003年底和2005年7月分两批组织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3个县级单位,开展了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四年多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通过试点,整合了林业行政执法资源,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有效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003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制定发布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林人发[2006]78号)、《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林策发[2007]123号)共3部执法监督性质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健全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七、认真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共7类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目录》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于2007年7月对外予以公布(国家林业局公告2007年第5号)。经过梳理,7类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共39部,其中法律6部,行政法规16部,部门规章17部。行政征收部分还涉及规范性文件2件。7类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00项,其中行政许可59项,行政处罚96项,行政强制11项,行政征收13项,行政确认13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给付6项。梳理执法依据是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

    八、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003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6起。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中,坚持依法积极受理的原则,力求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起,占12.5%;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1起,占6.25%;告知申请人先依法确认权属3起,占18.75;当事人主动撤回4起,占25%;不予受理4起,占25%;正在办理2起,占12.5%。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保护了林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九、启用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

    为落实现代林业建设关于用现代信息手段管理林业,努力提高林业信息化水平的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发了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8月开始试运行。该系统是一个网络版的人员管理系统和信息互动平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发布信息、交流情况、研讨案例、宣传教育以及进行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公众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以确认执法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