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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政府赔偿
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明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政府依法赔偿,继续实施禁猎工作,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全面实施禁猎工作10年来,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也不断增多,老百姓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由于赔偿工作规定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条件、补偿核准认定、补偿申请、补偿受理程序、补偿费标准等。(中国绿色时报2006-11-13)
《办法》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全面实施禁猎工作10年来,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也不断增多,老百姓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由于赔偿工作规定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条件、补偿核准认定、补偿申请、补偿受理程序、补偿费标准等。(中国绿色时报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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