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1、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重点研究方向,评议课题的研究进展及人员和成果水平、评估实验室采购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对外开放等。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心有关规定。
3、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任期与中心学术委员会相同。
4、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评估重点实验室采购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4)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5)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工作进展及研究成果。
(6)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7)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
(8)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5、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和内容: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6、学术委员会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7、重点实验室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8、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9、重点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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