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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述评之一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1日 阅读: 字体:【】 【
     (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还权还利于民,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这是在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站在历史的新高度,面对新时期、新趋势、新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新的境界、新的视野、新的途径,谋求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兴林富民,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举措。
    我国有18亿亩耕地,而林地多达43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5亿亩。但这43亿亩林地,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在带动林农致富方面,在促进新农村建设方面等,巨大的潜力还没有释放出来,巨大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我国集体林区的森林平均蓄积量为每公项30多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占我国人口一半多的山区人口,大多生活不富裕,在592个国家扶贫县中,就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山区普遍存在“造林难、护林难、科技兴林难、民主和谐难”等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林业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林业改革不到位,产权归属不清、权利责任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失调、林农负担过重,阻碍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既是林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福建,还有随之而来的江西、辽宁等省改革事实证明,林权制度改革让山区的“一潭死水”变活了,林区处处显示出盎然生机和活力,给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脱胎换骨的嬗变。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其根本着眼点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发展生产力为首要任务。林权制度改革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目标,是在集体林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与以往的分林到户、林业“三定”等的改革不同,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进行系统、全面落实林业产权的综合性改革,通过“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给予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这些改革,必将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积聚和增强林业发展的拉动力,激活各种要素向林业聚集。
    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的林改实践表明,实行林权改革,林区生产力得到了极大释放,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林业发展质量提高,林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增加,大批社会资金流向林业,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发展态势。同时,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林业产业发展和结构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了林业科技进步,提高了林农的整体素质,逐步形成了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科学发展观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农村的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林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中具有战略性意义。“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赋予了林业新的历史使命和要求。
    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直接的办法和最根本的渠道,其实质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山区林区的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着力解决制约集体林区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建立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以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改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促进了农村集体林农增收,促进了农村民主化进程和农村社会和谐,促进了林业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在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林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变革和林业自身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新农村建设进程,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林业本身。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最近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上指出,只有把林业问题解决好,才能有效解决我国1500多个山区县的发展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占全国总人口56%的山区人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致富问题;只有把“三林”问题解决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最现实的途径就是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只有改革,才能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才能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双重属性和林业的多种功能,才能充分发挥林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持林区稳定,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四)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发展的主体和基本力量,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还权还利于民,以农民最根本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着眼点,体现权力的公有性和人民性,让广大林农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给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改革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尊重林农的主体地位,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林农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让林农得到应该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
    (五)科学发展观强调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看成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性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部署,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林改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需要,消除了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进了林业部门转变职能,增强服务职能,并调动了广大林农和其他社会主体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决了集体林区发展的“动力源”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力度加大,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伟大的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是林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活力之源、潜力之源、动力之源。(中国绿色时报 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