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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副省长孔垂柱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把握好四个问题
云南省副省长孔垂柱在日前召开的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上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改革要把握好四个问题。
第一,林改工作量大复杂,推进的难度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加之云南省边疆、民族、贫困、山区“四位一体”的特殊省情,林改面临的情况相当复杂。一是集体林地比重较大。云南省集体林地1942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80%,其中有1130万公顷左右由村民小组统一管理,要将集体商品林的“四权”落实到800多万农户,林改任务十分艰巨。二是公益林地落实比较困难。全省1238万公顷公益林中有1050万公顷未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许多群众不愿意将山林划入公益林,林改将面临很大压力。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林业用地将近1600万公顷,天保工程结束前不能进行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许多林农暂时还不能分享林改好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三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全省有许多林权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一山多证、一证多山、有山无证、有证无山、界址不清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四是林改工作基础较差。云南省林权变动频繁,林权登记、变更和核换发林权证等程序很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天保工程区内部分集体林权属不明确。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林改工作事关大局,改革的目标必须牢牢把握。要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并用6条标准具体量化检验。一是激活林业机制。进一步明确林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林业制度,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把林业发展机制激活。二是盘活林业资源。建立规范的集体林产权流转体系,促进林业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增加林农收入。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增加林农经济收益。四是转变行政职能。使林业部门工作职能转变到更好地为林农提供服务、指导和引导林业生态建设上来,扶持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五是推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六大工程得到有效实施,八大重点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林业蕴藏着的巨大潜力充分释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发挥。六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决策为主的农村集体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林改工作政策性强,“四权”的落实必须综合配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内容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四权”要综合配套、全面推进,注意防止三种倾向。一是防止简单化倾向。不能把林改简单理解为“确权发证”。在明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还必须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改革管理,保障群众的经营权和处置权,最终确保林农收益权。二是防止绝对化倾向。面对情况各异的林情社情、千差万别的林地类型、复杂多样的林种结构,改革的具体方式方法只能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一村一策、一山一策”。要防止矫枉过正和“一刀切”,使“四权”的落实在政策原则统一的前提下,适时、适地、适林,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民心民愿。三是防止教条化倾向。林改决不能拘泥于过去的传统经验,也不能机械照搬外地做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框架下,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只要有利于落实“四权”,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林业发展,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第四,林改工作涉及面广,推进的过程一定要加强领导。首先,各地各部门要成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体系,把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工作指导。农业、国土、财政、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州(市)、县、乡要抽调得力干部进村入户,指导和督促改革。其次,要把妥善处理和化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分析排查,主动调处化解。第三,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依靠群众推进改革。第四,进一步树立依法管林、护林、造林、用林的意识,坚决避免不批就占、就伐等违法行为,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环境。第五,要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确保林业生态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一,林改工作量大复杂,推进的难度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多次改革,加之云南省边疆、民族、贫困、山区“四位一体”的特殊省情,林改面临的情况相当复杂。一是集体林地比重较大。云南省集体林地1942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80%,其中有1130万公顷左右由村民小组统一管理,要将集体商品林的“四权”落实到800多万农户,林改任务十分艰巨。二是公益林地落实比较困难。全省1238万公顷公益林中有1050万公顷未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许多群众不愿意将山林划入公益林,林改将面临很大压力。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林业用地将近1600万公顷,天保工程结束前不能进行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许多林农暂时还不能分享林改好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三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全省有许多林权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一山多证、一证多山、有山无证、有证无山、界址不清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四是林改工作基础较差。云南省林权变动频繁,林权登记、变更和核换发林权证等程序很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天保工程区内部分集体林权属不明确。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林改工作事关大局,改革的目标必须牢牢把握。要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并用6条标准具体量化检验。一是激活林业机制。进一步明确林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林业制度,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把林业发展机制激活。二是盘活林业资源。建立规范的集体林产权流转体系,促进林业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增加林农收入。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增加林农经济收益。四是转变行政职能。使林业部门工作职能转变到更好地为林农提供服务、指导和引导林业生态建设上来,扶持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五是推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六大工程得到有效实施,八大重点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林业蕴藏着的巨大潜力充分释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发挥。六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决策为主的农村集体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林改工作政策性强,“四权”的落实必须综合配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内容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四权”要综合配套、全面推进,注意防止三种倾向。一是防止简单化倾向。不能把林改简单理解为“确权发证”。在明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还必须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改革管理,保障群众的经营权和处置权,最终确保林农收益权。二是防止绝对化倾向。面对情况各异的林情社情、千差万别的林地类型、复杂多样的林种结构,改革的具体方式方法只能从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做到“一村一策、一山一策”。要防止矫枉过正和“一刀切”,使“四权”的落实在政策原则统一的前提下,适时、适地、适林,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民心民愿。三是防止教条化倾向。林改决不能拘泥于过去的传统经验,也不能机械照搬外地做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框架下,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只要有利于落实“四权”,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林业发展,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第四,林改工作涉及面广,推进的过程一定要加强领导。首先,各地各部门要成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体系,把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工作指导。农业、国土、财政、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州(市)、县、乡要抽调得力干部进村入户,指导和督促改革。其次,要把妥善处理和化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分析排查,主动调处化解。第三,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依靠群众推进改革。第四,进一步树立依法管林、护林、造林、用林的意识,坚决避免不批就占、就伐等违法行为,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环境。第五,要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确保林业生态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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