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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3日 阅读: 字体:【】 【
     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此《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具体步骤、审批条件、期限、程序、处罚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转基因林木不断涌现。目前已有多种类型的转基因树木具有人类所期望的品质。但是,树木类型复杂、生命周期长,且基因组非常大,相当于人类基因组的10倍。所以转基因林木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就更加引起人们关注,主要是转基因林木的基因向自然群体的流动,即所谓的“基因污染”。其次是导入基因的长期稳定性还难以确定,在树木多年的生命活动中,插入到其庞大基因组上的外源基因是否在各种各样内外环境条件下会发生失控?还有,转基因林木对生态系统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影响,这种人为改变了原林木固有基因组合的新物种,可能会引起物种间新的竞争关系等。为加强转基因林木管理,防止转基因林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危害,安全有效地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为林业服务、为人类造福,国家林业局特制定《办法》,以规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国家林业局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开始对林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严格审批。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40项是“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林业局发布了这个《办法》。
    在《办法》即将实施之前,国家林业局要求认真执行此管理办法,并对相关研究单位加强管理,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范围各个环节严格科学把握,使之真正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安全性。
    《办法》规定了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范围,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环节。同时,对转基因林木进行了定义,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转基因森林植物;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含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办法》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管理措施、审批行为,以及违法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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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等级
    根据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林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将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Ⅰ级,尚不存在危险;Ⅱ级,具有低度危险;Ⅲ级,具有高度危险。
    管理措施
    对于从事安全等级为Ⅰ级和Ⅱ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森林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研究结束,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或者中间试验结束,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均需要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转基因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同时按照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行为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范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批准条件以及受理、审查期限等具体规定,增加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的可操作性。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的,如果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批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对申请的受理,或不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专家评审或检测机构的检测,以及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延期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进行了程序、期限等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违法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关于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由国家林业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国绿色时报 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