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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及成绩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教育处 作者:蔡春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阅读: 字体:【】 【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及成绩暂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数量用学分考核。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18学分;博士学位要求课程15-17学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平均分考核。平均分指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从入学起各门课程的平均分称总平均分,学位课的平均分称学位课平均分。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
学位课包括必修学位课和选修学位课两部分。选修学位课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但一经注册即成为必修课,不得改注。按交叉学科培养的研究生,在征得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认可的情况下,可在其攻读学位的学科和一个交叉学科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中选择。非学位课均为选修课,原则上在本专业培养方案推荐的课程中选择,也可以在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同意下选修其它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课程。
跨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不少于三门本专业本科骨干课程,不计学分,也不计入总平均分。
课程管理
第六条  选课办法
课程学习按照在高校选课和导师自行开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应在北京林业大学选修课程;博士研究生应在中国农业大学选修课程。少数两校不能开设或选修后又取消的课程可在征得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同意的情况下到其它高校选课。
鼓励中心导师或专家开设特色专业课程。
第七条 课程注册
研究生必须在每学期的前四周进行选课注册。所有课程一经正式注册,一般不得放弃或改学。在征得开课单位同意后,第七周可以改注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改注后的课程即视为正式注册。研究生课程注册、改注均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注册、改注时填写《研究生选课单》,交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确认后的课程科目在第八周到研究生院打印,中心科技教育处、研究生与导师各留一份。
研究生正式注册的课程一般不予退注。因研究生调整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需退注课程者,或因开课单位取消或推迟开设本课程而造成无法正常上课者可办理退注手续。
注册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或中途放弃均将以零分计入平均分,且不能获得学分。外语和非学位课成绩60分为及格,其它学位课成绩65分为及格。不及格者可重修一次,费用自理。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未经注册的课程无论是否参加考核,不计学分,也不计入平均分。
第八条 上课费用
研究生在指定高校上课的费用由中心统一支付。在其它高校或科研单位选课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取得成绩和学分后凭发票在中心科技教育处报销。中心不承担研究生选修本科课程费用。
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一)单科学习成绩通过考核确定,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在高校或其它科研单位选课的成绩以相应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成绩为准,研究生院开设的课程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中心开设的课程需在每学期前四周填写《国际竹藤网络中心自设课程登记表》并报中心科技教育处、研究生院同意后才能开设,否则所开课程及产生的成绩无效。
(2)学位课程(含学位课与选修课的混班课程)的考核必须是闭卷笔试。非学位课程的应撰写不少于7000字,参考文献不得少于30篇的课程论文(下同)。由导师或授课老师评分后,将课程论文和成绩交研究生院备案。
(3)闭卷笔试的题量与考试时间应按优秀生能够完成70%的标准掌握。
(三)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按下列两种办法进行考核,可任选其中一种:
(1)考试 选修高校课程,参加高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并取得成绩交研究生院;
(2)考查 旁听高校课程,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课程论文,由导师或授课老师评分后,将课程论文和成绩交研究生院备案。
(四)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开课高校的医院或三等甲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中心科技教育处、研究生院批准和开课单位同意后方能缓考。如因其它特殊情况,由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院批准和开课单位同意后方能缓考。缓考研究生缺考的课程必须在下一轮考试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否则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入平均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含作为考核部分的作业)作弊者,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入平均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培养,不再进行中期考核,并取消正式学籍,情况严重者勒令退学。
(1)学习期间内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学习期间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累计三门课程考试不
及格者;
(3)考试作弊。一次考试作弊,若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未对其它考生造成影响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同时丧失正式学籍,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入平均分;若情节恶劣,且对其它考生造成影响或作弊两次者勒令退学。
第十条  成绩管理和校核
(1)在外单位上课的学生应在所学课程的下一学期从开课单位将课程成绩(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交至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2)在中心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将成绩单交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
(3)在校研究生可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如有不符,需在原开课单位重新开具成绩证明(单)(需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科技教育处和研究生院审核。
(4)研究生院将为毕业离院的研究生制作一式四份“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审核盖章后,一份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三份交研究生本人。
(5)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办理成绩单。
(6)研究生出国成绩证明在研究生院办理。出国成绩证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中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提供,按原件原样及所需份数复印后,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②英文成绩单格式按研究生院提供的格式要求填写,课程名称及百分制成绩与中文原件成绩一致,不得修改分数和增删课程;
③申请英美等采取ABCD学分制的国家按以下对应系统进行换算。
A)英语。第一学期通过北京市硕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75分以上为A,70-74分为B+,65-69分为B,60-64分为C,60分以下为D;第二学期通过或补考合格的成绩80分以上为A,75-79分为B+,70-74分为B,60-69分为C,60分以下为D;
B)其它课程均采用以下方法换算:
85-100分为A;80-84分为B+;75-79分为B;70-74分为C+;60-69分为C,60分以下为D;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