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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

来源:科技教育处 作者:蔡春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阅读: 字体:【】 【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竹藤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在中心学习的研究生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林科院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中心要重视研究生人才的培养,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研究生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研究生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研究生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研究生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四)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研究生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研究生院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的两周内办理离研究生院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第二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由研究生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在多所学校选修课程。在他校选修课程的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研究生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以书面形式。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请假,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消假手续,未办理消假手续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和中心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研究生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研究生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求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中心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并经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要得到两个省的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中心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休学。
    经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的研究生,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修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但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指导教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中心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需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指导教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节 休 假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享受寒暑假待遇。在课程学习阶段,可按修课学校的规定休假或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在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休假时间和期限由指导教师根据科研工作情况安排。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寒暑假期间助学金照常发放,但应停发科研补助。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中期考核未通过的、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研究生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研究生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开研究生院,连续两周未参加研究生院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 超过研究生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报中心领导审核并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开手续,凭离开通知单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原则上可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联系到接受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年限为四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年限为五年;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年限为五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年限为六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五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延期毕业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中心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定,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为半年或一年,累计在研究生院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类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中心不安排住宿,停发助学金;科研补助费由导师根据其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发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出国学习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其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制未满但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导师、中心科技教育处同意,中心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准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一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可自结业之日起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个人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所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维护研究生院区域内的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特别是与研究生切身利益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研究生院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研究生院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研究生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研究生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研究生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生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研究生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中国林科院、中心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心和中国林科院研究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思想品德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将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查看处分:
    (一) 旷课、旷考、违反学习纪律的;
    (二) 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弄虚作假、欺骗同学、老师和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 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研究生院规定,严重影响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研究生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研究生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研究生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中心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教委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离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中心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按照《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肄业、结业后,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工作,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寄给该单位人事部门转发本人。
第七十条 提倡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学习期间晚婚、晚育。已婚在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及我中心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