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科技教育处 作者:蔡春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阅读: 字体:【】 【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竹藤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一、中心研究生工作由中心常务副主任主管。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制定研究生教育的长远规划与年度招生计划;审定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批研究生录取名单;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为研究生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处理研究生的学籍。科技教育处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学位等日常工作。
二、科技教育处负责研究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中心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审核各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名单;负责中心的招生工作;负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审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计划;审查研究生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组织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对研究生处理意见等。
三、招收研究生的研究室应有一名室主任负责本室的研究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名单;审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计划;审查指导小组名单,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组织研究生的政治学习,负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四、研究生指导老师的职责是:提出指导小组名单;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关心研究生的生活,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不仅要把自己的学术专长和经验授给研究生,而且要做到管教结合,教书育人,培养出具有正确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的专门人才。
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对研究生的录取、毕业分配和学籍处理提出建议,并负担部分或全部研究生培养经费。
五、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在课程学习阶段,由代培学校负责,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的政治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学习结束时应由所在学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出鉴定。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由中心负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所在研究室的政治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研究生毕业时由所在的研究室、中心科技教育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等做出全面鉴定。
六、研究生培养经费。按照《国际竹藤网络中心研究生培养费用支出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工作
一、凡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委批准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必须报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必须经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招生计划。中心按照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科研状况和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每年的六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每年的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国家教委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中心科技教育处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办法和录取工作按国家教委和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中心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中心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中心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部分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试卷评阅工作;组织中心拟录取考生的复试工作;提出初步录取名单。
五、在研究生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试题的印制、封装、寄送和试卷的评阅过程中,有关人员要严肃认真,保守机密。对于失职和泄密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心各个学科专业的实际需求做到按需培养,以适应林业事业的发展。
一、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前一年半以课程学习为主,后一年半以学位论文为主。鉴于中心研究生招生人数少,招生专业分散的实际情况,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代培学校进行。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外语课由指导教师开设,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开设一至两门专业课。
二、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实行以指导教师为主的指导小组负责制。研究生指导小组由二至三名组成,其成员由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入学后提出,经中心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在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研究室有关人员制定出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培养目标、课程学习、实验技术、学位论文的选题、科研工作和论文写作做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应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指导教师,一份存中心,一份报研究生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研究室主任审核,经主管处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必须修满30学分,博士研究生应修满15个学分。对未修满所规定学分的研究生,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五、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习课程,在代培学校学习时,由代培学校负责考核;指导教师开设的课程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方法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考查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登记。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口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主考并评分。对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六、研究生学习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者,不得进入或停止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七、在职研究生除脱产学习一年半时间的基础课外,不得脱离本单位、本课题的工作,其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第四章  其它
一、学籍管理  执行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制定的《北京地区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在职研究生学习基础课期间,享受干部脱产进修学习的待遇;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待遇   研究生的助学金和书籍费的发放按国家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不享受书籍费待遇。
三、困难补助 研究生本人如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可向所在研究室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经中心审查,可酌情给予补助。
四、外出待遇 研究生因公外出,享受一般职工的待遇。
五、假期  研究生享受寒暑假待遇。在课程学习阶段,按所在学校的规定休假,在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休假时间由导师根据进展情况安排。在职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可享受寒暑假各一次。符合职工探亲规定的在职生,应使用其中一次假期探亲,按规定报销探亲旅差费。
六、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