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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竹藤网络中心关于杜绝研究生论文抄袭行为的暂行规定

来源:科技教育处 作者:蔡春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阅读: 字体:【】 【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关于杜绝研究生论文抄袭行为的
暂行规定
为了树立严谨学风,净化学术空气,抵御学术腐败,防治学术污染,杜绝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术论文(著)的抄袭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涉及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国际竹藤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生研究生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著)指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著)。
二、研究生的论文审查
1.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出版的学术论著),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自己作为作者之一的论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
2.中心科技教育处具有接受论文抄袭行为举报的义务。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三、论文抄袭行为的认定
1.若发现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中的文字叙述、图表或成组(实验)数据与他人已提交的学位论文、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的内容雷同而没有标明出处的,即可认为是抄袭。
2.研究生论文抄袭行为由中心科技教育处委托的专家(组)进行认定,并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进行核定。
四、对论文抄袭行为的处理
1.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答辩资格或学位申请资格。已经答辩的,答辩成绩作废。
(2)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已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并授予学位的研究生,若被发现并认定其学位论文有抄袭行为的,经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消其学位。
3.对于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的研究生,若发现并认定其存在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或相
应的行政处分。
五、指导教师的责任追究
1.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著)抄袭行为负有审查责任的,视同教学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为有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2)撤消职称聘任。
(3)除名。
六、争议和申诉
对初步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向中心科技教育处和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一次申诉。
中心科技教育处接受申诉后,应尽快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和申诉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再经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后明确认定结果并作出处理。
七、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著)中存在编造数据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中心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