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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院成功换领2006年度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
按规定从2006年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作为日常监管手段之一,仍继续保留。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还要提供《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的数据软盘办理校验证书及提交资质数据。根据要求,规划院生产经营处在有关处室的配合下,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3月初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交了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利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直接向建设部报送电子版数据,3月底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交了工程设计资质数据,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的审查,5月30日换领了2006年度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6]654号“关于启用2006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勘察文件专用章及测绘成果专用章的通知”,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勘察设计测绘市场的管理,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报送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设计文件,均需在设计文件(含建筑装饰、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玻璃幕墙、钢结构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及目录页右上角加盖2006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凡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提供设计单位、社会各界使用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2006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
三、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所提交的测绘成果,必须在测绘成果的适当位置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
四、外埠勘察、设计、测绘单位进京承接勘察、设计、测绘任务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测绘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出示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
五、执业注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六、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2001]22号)、《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4]4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测绘活动。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6]654号“关于启用2006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勘察文件专用章及测绘成果专用章的通知”,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勘察设计测绘市场的管理,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报送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设计文件,均需在设计文件(含建筑装饰、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玻璃幕墙、钢结构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及目录页右上角加盖2006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凡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提供设计单位、社会各界使用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2006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
三、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所提交的测绘成果,必须在测绘成果的适当位置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
四、外埠勘察、设计、测绘单位进京承接勘察、设计、测绘任务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测绘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出示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
五、执业注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六、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2001]22号)、《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4]4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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