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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发出通知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2日 阅读: 字体:【】 【
      国家林业局日前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制定规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和机构、队伍建设,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是抓紧制定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种为本,以良种建设为中心,推进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把“十一五”林木种苗建设的重点切实转变到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强化种源选择与管理、注重林木种苗遗传品质、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及种苗执法能力上来,着力构建林木良种繁育、种苗生产供应、行政执法管理以及社会化服务四个体系。
     二是抓紧落实《种子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子贮备库、林木良种繁育基地以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尽快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扶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专项资金制度,建立奖励、经济补偿和政策补贴制度等,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三是尽快制定和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推动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的制定,在《种子法》的框架下,将各项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抓紧制定与实施种子法相关的各项标准、规程等,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地方标准。
     四是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各地要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知法、守法意识。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格林木种苗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以把住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为重点,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管理,严格申请人资格和条件审核,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加强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后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工作,积极引导造林使用林木良种,严禁未审先推、乱引、乱繁、乱采林木种子;要加强种苗质量监督,规范种苗全过程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要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严禁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要强化林木种苗购销环节管理,严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全面加大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保持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长期稳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管理职能;要将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从事的经营性行为彻底剥离;要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条件。(中国绿色时报 20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