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信息
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参加“四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明确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四险”和混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的财政补助政策。这样,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因木材禁伐或限伐造成无力缴费参加“四险”的问题,以及混岗职工和下岗中心职工安置问题将得以妥善解决。这项政策的出台,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推进、促进森工企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将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职工参加“四险”的补助标准为,根据国家规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6%、2%、1%、1%)核定企业参险缴费额,中央财政对缴费额的80%安排补助,同时,对离休职工,按人均5000元标准的80%安排医疗补助;对混岗职工安置的补助标准为,按人均8000元标准的80%安排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的补助标准为,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扣减该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后的80%部分,中央财政再按80%的标准安排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据测算,2006-2010年,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专项投入79亿元。
为将此项政策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在“四险”参险和职工安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各省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将中央“四险”补助资金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大兴岭林业集团公司由财政部拨付到国家林业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四是坚持职工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要增加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五是坚持以改革促进就业,以发展带动就业的原则。中央支持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就业问题的做法。对通过改革,职工安置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优先安排各项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处理好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明确相关责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等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抓紧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四险”和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森工企业参加“四险”的职工人数、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欠费解决办法,明确混岗职工和下岗再就业中心职工的安置标准和安置办法,明确资金渠道,明确措施和责任,确保稳妥可行。《通知》强调,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的,中央财政将采取措施,扣减或停拨中央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职工参加“四险”的补助标准为,根据国家规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6%、2%、1%、1%)核定企业参险缴费额,中央财政对缴费额的80%安排补助,同时,对离休职工,按人均5000元标准的80%安排医疗补助;对混岗职工安置的补助标准为,按人均8000元标准的80%安排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的补助标准为,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扣减该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后的80%部分,中央财政再按80%的标准安排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据测算,2006-2010年,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专项投入79亿元。
为将此项政策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在“四险”参险和职工安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各省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将中央“四险”补助资金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大兴岭林业集团公司由财政部拨付到国家林业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四是坚持职工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要增加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五是坚持以改革促进就业,以发展带动就业的原则。中央支持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就业问题的做法。对通过改革,职工安置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优先安排各项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处理好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明确相关责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等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抓紧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四险”和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森工企业参加“四险”的职工人数、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欠费解决办法,明确混岗职工和下岗再就业中心职工的安置标准和安置办法,明确资金渠道,明确措施和责任,确保稳妥可行。《通知》强调,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的,中央财政将采取措施,扣减或停拨中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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