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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竹地板发展坎坷 挫折中成长

来源:木业先锋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3日 阅读: 字体:【】 【

        近期,美国一家名为 Tel-eren 的贸易公司向中国公司生产并出口至国外的竹地板产品经销商散发函件,指控上述竹地板产品侵犯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权及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权。对此,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联合国内23家竹地板企业4月5日在各大网站发表中英文声明,要求美方“立即停止散发该种函件的不正当威胁行为”。

        点评: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内的竹地板市场首度遇挫,愤慨之后是反省。地板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案已经不是首例,木地板的前车之鉴,让行业开始慢慢改变销售模式。地板企业开始改变“明星 + 广告”的销售模式,他们把资金更多地用在了自主创新上。其实不仅地板行业,整个家居建材行业都需要提高这种意识。

        事件回应: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发表声明,竹材专业委员会全面分析了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及在其他国家之同族专利的详细内容,并且查实完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的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2月18日。

        竹材专业委员会同时进行的相应专利检索清清楚楚表明:仅仅中国专利局1989年11月22日授权的第号“一种竹胶积成板的制造方法”中国发明专利(由中国龙游县压板厂1988年5月3日提出专利申请),就与该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为规范竹材重组材类产品的质量,于1992年9月9日颁行的包含上述技术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072-1992“竹篾积成胶合板技术条件”、LY/T1073-1992“竹篾积成胶合板物理力学性能测试方法”。该两项标准实施10年后,重新修订合并为LY/T1072-2002“竹篾层积材”标准,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并实施。

       中国利用该技术方案生产竹材重组材类产品已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竹材重组材技术在前早已属于公知技术,重组竹地板只是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一种产品而已。1994年2月18日,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申请提出时,同样的技术方案至少在前已在中国公开,该专利申请已经完全丧失了新颖性。无论根据美国的专利法,还是根据中国的专利法,或者根据其他主要国家(例如澳大利亚、西班牙、墨西哥等国家)的专利法,丧失了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也是夹进去的“假性专利权”,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事件反思:知识产权意识对中国企业来讲还未形成,走出国门的企业在一次次的挫折中吸取教训,也为其他的企业提供前车之鉴。而一次次的代价提醒着中国的企业,资源的优势迟早会被替代,只有技术的发展才能保证自己的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