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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召开《北京市实施〈种子法〉办法》专家座谈会
为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日前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市人大农村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中国林科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专家以及部分种苗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一、《办法》的颁布适应了当前办绿色奥运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将对林木种苗业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二、《办法》在种子专项资金、执法管理经费、加强非主要林木品种管理、加强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种子质量问题赔偿、良种退出机制等方面,很好的吸纳了其他省《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实用条款,立法起点更高,范围更加全面,实用性更强;三、《办法》在授权种子管理机构执法地位和职责,建立林种苗良种使用机制,品种名称使用,未经审定推广主要林木品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将一般品种变相作为良种推广经营的处罚,加强执法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突出了北京市的地方特色,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思想;四、《办法》在加大政府的责任、种质资源保护、扶持种子业发展、规范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出售串换行为等方面,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
同时,专家还就如何落实《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随着执法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要将《种子法》和《办法》的有些条款继续细化,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二、种质资源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保护;三、执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领会法规的核心实质内容;四、立法是基础,执行是关键,执法部门必须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普遍了解与林木种苗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市园林绿化局副巡视员高士武参加座谈会并强调指出:《办法》是本市依法治种的重要依据。种苗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认定机构、依法明确职责和任务;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的培训,逐条学习条款内容;三是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重点是要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了解《办法》;四是要落实条款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的正常秩序。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一、《办法》的颁布适应了当前办绿色奥运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将对林木种苗业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二、《办法》在种子专项资金、执法管理经费、加强非主要林木品种管理、加强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种子质量问题赔偿、良种退出机制等方面,很好的吸纳了其他省《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实用条款,立法起点更高,范围更加全面,实用性更强;三、《办法》在授权种子管理机构执法地位和职责,建立林种苗良种使用机制,品种名称使用,未经审定推广主要林木品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将一般品种变相作为良种推广经营的处罚,加强执法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突出了北京市的地方特色,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思想;四、《办法》在加大政府的责任、种质资源保护、扶持种子业发展、规范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出售串换行为等方面,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
同时,专家还就如何落实《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随着执法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要将《种子法》和《办法》的有些条款继续细化,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二、种质资源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保护;三、执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领会法规的核心实质内容;四、立法是基础,执行是关键,执法部门必须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普遍了解与林木种苗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市园林绿化局副巡视员高士武参加座谈会并强调指出:《办法》是本市依法治种的重要依据。种苗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认定机构、依法明确职责和任务;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的培训,逐条学习条款内容;三是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重点是要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了解《办法》;四是要落实条款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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