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林业信息>详细内容

林业信息

长春专员办组织召开全省新任专员座谈会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4日 阅读: 字体:【】 【
      8月29日,长春专员办在吉林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新任专员座谈会”,吉林省林业厅驻通化市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王连彬等7位新任专员参加了座谈会,长春专员办及瑞华副专员、郭永航到会,及瑞华副专员代表办党组作了讲话。
     及瑞华副专员对17年来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历程作了简要的回顾:我国森林资源监督事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初创、规范、发展三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年,吉林省林业厅为了加大“以营林为基础”的力度,率先向全省各森工企业派驻了营林专员,这一做法得到了林业部的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对重点林区和重点森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派驻监督机构的设想”。1988年,林业部、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1989年春,林业部下发了《关于尽快落实林业部派驻东北、内蒙古重点林区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监督人员的通知》和《关于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向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内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明确了工作职责、领导关系和基本要求。同年,各森工集团向所属森工企业派驻了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各森工企业向下属林场派驻了森林资源监督站。从而形成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三段式”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这一阶段,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在国家编委并没有得到承认,监督范围也仅限于国有森工企业。职责、权力规定都不具体,监督工作还不规范,一切处于探索之中。规范阶段。1991年5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森林资源监督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林业部在黑龙江等7省(区)进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的试点,并明确了监督职责。林业部根据通知精神,决定扩大东北内蒙四省(区)的监督范围,由对森工系统实行监督改为对全省森林资源实行监督。1994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了派驻全国7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试点,核定了人员编制。这一阶段,国家和各省(区)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理顺监督体制,规范监督工作。使监督机构有所加强,监督工作有所规范,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发展阶段。2002年10月,中编办以《关于国家林业局向重点林区增派及调整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批复》批准国家林业局成立驻兰州等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并调整了吉林、四川、福建3个专员办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的主要职责,核定了事业编制。2003年11月,中编办批复同意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办公室,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直接承担京、津、沪、冀、鲁、苏6省(市)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森林资源监督队伍和监督网络,监督范围实现了除港、澳、台以外的全覆盖,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及瑞华副专员要求新任专员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一要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整体功能;二要积极协调沟通,努力营造和谐顺畅的外部工作环境;三要突出监督重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能力建设,首先是队伍建设,其次是制度建设,第三是廉政建设,第四是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监督具有本行业内部监督和维护本行业利益的共同特点,监督的范围是森林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有面宽、点多、线长的特点,因此,营造和谐顺畅的外部工作环境尤为重要;突出监督重点,就是要“突出对管理层决策行为的监督,突出对带有倾向性问题的监督,突出对事关大局问题的监督”,“突出对林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突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突出抓好监督成效的落实。”
     吉林省林业厅驻白石山专员办付四华专员、吉林省延边州林管局驻白河专员办姜河专员代表工作在森林资源监督战线多年的老专员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做好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履行好专员职责,交流了自己几年来从事监督工作的切身体会,吉林省林业厅驻通化市专员办王连彬等7位新任专员就做好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认真履行好专员职责表了态。
     本次全省新任专员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