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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部 作者:张纪元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阅读: 字体:【】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宿舍旨在提供中心在读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住宿。

第三条:研究生宿舍是中心研究生在读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培养研究生良好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

第四条:中心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研究生住宿环境,方便研究生生活,建设安全、文明、温暖的宿舍环境。

第五条:中心鼓励研究生对宿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二章 研究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六条:中心研究生部全面负责研究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心培训处林腾物业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组负责研究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组组长由研究生部指定,组员是中心研究生会相关委员和宿舍长。

第三章 研究生宿舍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心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并实施研究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中心培训处林腾物业协助做好研究生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宿舍消防设施更换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研究生住宿、退宿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组负责宿舍的安全、宿舍统一报修、维修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宿舍长为本宿舍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宿舍的日常安全和管理工作。每个宿舍选宿舍长1人。

第四章 研究生宿舍住宿与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住宿标准:原则上博士研究生2人/间,硕士研究生3人/间。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中心招收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生住宿费为1500元/人·年,硕士生住宿费为1200元/人·年。

第十五条:收费时间: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六个月计算。联合培养生在办理进入中心手续时交纳联合培养期内当年的住宿费,以后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十六条:缴纳住宿费后,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中心,中心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五条:宿舍内水、电、燃气费自理。

第十六条:入住时收取钥匙押金100元/人,退宿时凭押金条返还。

第五章 入住与退宿

第十七条:凡国际竹藤中心招生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具有申请在研究生宿舍住宿的资格。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并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部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研究生按照中心规定的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或自行调换。

第十九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导师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二十条:毕业、住宿申请期满、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中心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研究生部,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安排床位。

第二十一条:住宿研究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导师同意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交研究生部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六章 宿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宿舍的家具、电器设备,按标准配备,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建帐建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宿舍长验收(签字)使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搬运或调换。调整宿舍或毕业生离校时必须向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违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宿舍安全责任人及其所在宿舍赔偿。

第二十三条:爱护公共财产,人人有责。属正常损耗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对私自拆改或任意损坏丢失家具设备者,视情节严重和损坏程度,实施赔偿。

第二十四条:室内家具若有损坏,宿舍长及其他人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小组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