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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中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来源:研究生部 作者:张纪元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阅读: 字体:【】 【

为规范中心研究生论文管理,树立严谨学风,抵御学术腐败,防治学术污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涉及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指中心招生研究生所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著)指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著)。

二、中心研究生发表研究生学术论文(著)和向中国林科院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本细则所称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四、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五、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出版的学术论著),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自己作为作者之一的论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指导教师应在研究生入学时,作为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审阅研究生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

(四)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毕业答辩环节要对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客观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六)中心研究生部具有接受论文抄袭行为举报的义务。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六、论文抄袭行为的认定

(一)研究生学术论文(著)论文抄袭行为由中心研究生部委托的专家(组)进行认定,并由中心研究生部进行核定。

(二)涉嫌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和处理。研究生院统筹负责全院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论文抽样检查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该学术论文(著)和学位论文涉嫌存在作假行为:

(一)学术论文(著)中的文字叙述、图表或成组(实验)数据与他人已提交的学位论文、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的内容雷同而没有标明出处的,即可认为是抄袭。

(二)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三) 在论文送审阶段,评审专家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四) 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成员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五) 中国林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六) 他人提供确实材料举报存在作假行为;

(七) 上级部门抽查审核的存档论文认为存在作假行为;

(八) 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十、初步认定学位申请人涉嫌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研究生部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同时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程度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十一、当事人如对该学术论文(著)存在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研究生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中心研究生部接受申诉后,应尽快聘请同行专家对学术论文(著)和申诉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再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

十二、当事人如对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林科院纪检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纪检部门组织复议工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十三、对于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的研究生,若发现并认定其存在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三、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读学位申请人员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定向在职人员,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书名的论文(著)存在作假行为的,视责任轻重情况进行处理。责任较轻者予以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三年,影响恶劣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为有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2)撤消职称聘任。(3)除名。

十五、中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极为恶劣的,研究生院将减少或暂停中心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著)中存在编造数据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七、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作假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