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信息
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批免债企业名单及免除额下达
天保工程区第二批免债企业名单及免除额已于近日下达,关闭破产木材加工等企业债务和担保责任处理政策也已出台,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近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加快拟破产企业关闭破产进程,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促进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深化改革,推动天保工程顺利实施。
据了解,第二批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免除债务总额8.24亿元,涉及内蒙古林管局等5个单位(省)的20户企业。与去年下达的第一批免除731户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8.11亿元合计,免除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96.35亿元。
近日出台的两个文件明确了第一批债务实际免除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对列入第一批免债通知的森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因改制而转售给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应一并办理债务免除手续。对第一批债务免除通知落实中存在的免债企业名称与贷款合同中贷款企业名称不符问题,经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对确属同一企业的,也应办理债务免除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与部分森工企业的债务免除手续,按更正后的企业名称和免除额办理。免除通知(含第二批)下发后,对所免债务不再计算利息,已经计算利息的,纳入免除范围。对各债权银行总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申报免除额与债务免除通知下发之间的新增利息,各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一并予以免除。
文件明确了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范围、债务处理政策、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天保工程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为木材采伐服务的林机修理修配、物资供应和木材经销运输等企业,均可申请纳入关闭破产范围。纳入关闭破产范围的木材加工等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各债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为拟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确实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经债权金融机构与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可直接解除担保责任。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和解除担保责任造成的金融机构损失,债权银行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资产损失处理。
文件强调,要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属拟破产的木材加工等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对企业名单和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审查,将其中审核合格的拟破产企业名单及需处理的债务金额、担保金额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最后,中国银监会组织各有关债权银行总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核。(中国绿色时报 2006-08-30)
近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加快拟破产企业关闭破产进程,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促进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深化改革,推动天保工程顺利实施。
据了解,第二批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免除债务总额8.24亿元,涉及内蒙古林管局等5个单位(省)的20户企业。与去年下达的第一批免除731户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8.11亿元合计,免除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96.35亿元。
近日出台的两个文件明确了第一批债务实际免除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方法。对列入第一批免债通知的森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因改制而转售给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应一并办理债务免除手续。对第一批债务免除通知落实中存在的免债企业名称与贷款合同中贷款企业名称不符问题,经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对确属同一企业的,也应办理债务免除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与部分森工企业的债务免除手续,按更正后的企业名称和免除额办理。免除通知(含第二批)下发后,对所免债务不再计算利息,已经计算利息的,纳入免除范围。对各债权银行总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申报免除额与债务免除通知下发之间的新增利息,各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一并予以免除。
文件明确了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范围、债务处理政策、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天保工程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为木材采伐服务的林机修理修配、物资供应和木材经销运输等企业,均可申请纳入关闭破产范围。纳入关闭破产范围的木材加工等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各债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为拟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确实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经债权金融机构与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可直接解除担保责任。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和解除担保责任造成的金融机构损失,债权银行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债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资产损失处理。
文件强调,要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属拟破产的木材加工等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对企业名单和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审查,将其中审核合格的拟破产企业名单及需处理的债务金额、担保金额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最后,中国银监会组织各有关债权银行总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核。(中国绿色时报 20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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