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国际竹藤中心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根据《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即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
第二条 中心开展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旨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研究生待遇,提升中心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职能处室、研究所和挂靠机构应给予大力支持。对受聘研究生,要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和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中心研究生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各聘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助”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道德品质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必须经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应在课程学习任务(博士研究生第一学期;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完成后方可申请“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研究生院和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三助”岗位;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鼓励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在人员聘用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助教:协助研究所或指导教师承担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课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导工作;协助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实验和学习实践活动,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督导、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辅助工作。包括辅助完成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一条 助管:承担中心研究生管理及计财处、科技处、国际合作处、产业处等其他管理部门和协会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原则上每学期设定一次,每年7月和12月前,由各聘用部门明确岗位职责与招聘计划,研究生部公布招聘计划,统筹聘任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由研究所或课题组、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鼓励导师为研究生特别是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和硕士生提供岗位需求。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协会等部门根据辅助教学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明确岗位要求,制定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位聘用每期期限为一学期,期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续聘。
第五章 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六条 “三助”奖学金标准:每月400-600元,每周工作量为8-12学时,具体按照岗位要求及工作量而定。由各聘用部门负责资金渠道,按时制表,由研究生部统一汇总后,交计财处以奖学金形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三助”奖学金发放要做到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拖欠、克扣。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考核由聘用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等给予考核。聘用期满后,由各聘用部门将考核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聘用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聘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