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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还权还利于民不动摇——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述评之四
山地和农田都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村最敏感、最重要、与农民利益最密切的生产资料。我国农村集体林业用地有25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的60.07%,集体林面积15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57.55%。在我国南方,很多省份都是“七山一水二分田”、“八山一水一分田”,可以说,这些山林就是当地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在。
马克思曾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林兴民富,必须遵照林业发展的规律。种树获利是广大林农最直接最现实的选择。林业生产是“我种—我砍—我得”的连续过程。“我种”是为了“我得”,有了“我得”才会激发出更大的“我种”积极性。“我种”、“我砍”、“我得”再到“我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林业生产的良性发展。
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财产权利的划分上要“归属清晰”;第二,在财产权利运用过程中要“权责明确”;第三,在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第四,在财产权利的配置上要“流转顺畅”。而我国林业产权的现状是产权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和有效保障,产权不明晰,权责利不明确,导致林农对山林资源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林业税费过重,从事林业经营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回报;林木采伐管得过死,林农没有经营自主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畅,林业资源难以优化配置。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四个阶段,都没有真正触及到改革的核心,没有解决好林业发展中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问题,影响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坚持还权还利于民不动摇,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使农民真正成为林地的经营主体、管理主体和利益主体。通过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它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林业的三大问题,即林木林地产权不清、林业生产资料初次分配不公、林农收益权不到位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的创造性实践。
林权制度改革坚持还权还利于民不动摇,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林业经营主体长期稳定投资的政策环境,激活林业发展的综合生产力,使林业成为一个长期稳定有较高投资收益率的经济增长源泉。对我国林业来说,投入不足是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瓶颈。投入不足、林业产权不落实和得不到有效保障,林农对山林资源没有归属感和投资经营安全感密切相关。通过还权还利于民,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林农舍得投入,并完善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林权制度改革坚持还权还利于民不动摇,是新时期破解“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现实选择。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长期增收缓慢,使得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构成极大的挑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了束缚林业生产力的制度障碍,破除了林农增收的体制症结——明晰林木所有权,使农户直接占有了生产资料;减轻涉林税费,还利于民,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经营林地、发展多种经营,大幅度增加了来自林业的收入;木材市场价格上涨、林地价值上升,也大幅度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财富。
还权还利于民就是要在集体林改中,让广大林农最大限度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给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改中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落实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林权入手,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力,维护农民的利益。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的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还权还利于民方向不动摇,林权改革才能取得最终胜利。
福建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改革采取哪种模式,利益如何分配,疑难问题如何解决都由林农说了算,任何部门不得包办代替,做到顺应民心,谋求民利。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97%的村庄完成了集体林权改革,全省上下呈现出农民满意、干部高兴、林区和谐、社会认同、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江西省各级领导干部想群众之所想,均山、均股、均利、民主处理林业“三定”后的问题,让林农真正成了山林的主人。让利于民,仅2004年全省就政策性让利7.52亿元,2005年高达11.27亿元。江西省统计局的调查显示,2005年,林改拉动农民增收26.96亿元,全省农民林业现金收入同比增长42.3%,农民实实在在地得到了实惠。
林改坚持还权还利于民不动摇,始终将林农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张扬和保障了社情民意,林改必然得到广大林农的积极拥护,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民主进程,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林改已超出了林改本身,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具有更为深远的含义。(中国绿色时报 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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