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信息
合肥专员办与安徽林业厅专题研究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8月10日,合肥专员办和安徽林业厅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专员办柳学军专员以及安徽工作处负责同志和安徽林业厅汤坚总工程师以及资源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双方就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首先,合肥专员办通报了2006年上半年对安徽省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检查调研情况,对检查调研中发现的个别地方对“十一五”采伐限额新政策领会不透,执行缓慢;一些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存在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征占用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难以征收到位,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中也存在随意性大、不规范的现象等问题,认真地向林业厅提出了监督建议。随后林业厅通报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双方一致认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发[2005]41号和皖政[2006]43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认真解决“十一五”期间公益林采伐管理、人工用材商品林采伐限额跨年度结转使用、工业原料林的认定及其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等问题,以适应林权制度改革中广大务林者对采伐限额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当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其次,随着林地管理工作的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大幅度增长,如何依法用好这笔资金,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运行,是当前各级林业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同时认为,目前林政执法队伍的数量、素质和执法方式已不能适应新任务、新形势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方式已显得十分迫切。
双方还认真研究了下一步需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一、深入开展调研,加快研究制定“十一五”采伐限额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使“十一五”采伐限额顺利执行,让广大务林者真正得到实惠;二、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指导、监管,拿出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三、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资源林政管理年”活动,组织各地开展执行采伐限额、迹地更新和林地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违法采伐、违法用地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重点开展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
合肥专员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安徽省林业厅的沟通,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监督服务并重,为促进安徽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首先,合肥专员办通报了2006年上半年对安徽省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检查调研情况,对检查调研中发现的个别地方对“十一五”采伐限额新政策领会不透,执行缓慢;一些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存在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征占用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难以征收到位,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中也存在随意性大、不规范的现象等问题,认真地向林业厅提出了监督建议。随后林业厅通报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双方一致认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发[2005]41号和皖政[2006]43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认真解决“十一五”期间公益林采伐管理、人工用材商品林采伐限额跨年度结转使用、工业原料林的认定及其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等问题,以适应林权制度改革中广大务林者对采伐限额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当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其次,随着林地管理工作的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大幅度增长,如何依法用好这笔资金,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运行,是当前各级林业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同时认为,目前林政执法队伍的数量、素质和执法方式已不能适应新任务、新形势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方式已显得十分迫切。
双方还认真研究了下一步需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一、深入开展调研,加快研究制定“十一五”采伐限额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使“十一五”采伐限额顺利执行,让广大务林者真正得到实惠;二、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的指导、监管,拿出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三、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资源林政管理年”活动,组织各地开展执行采伐限额、迹地更新和林地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违法采伐、违法用地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重点开展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
合肥专员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安徽省林业厅的沟通,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监督服务并重,为促进安徽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上一篇:海口专员办认真开展党章学习[ 08-15 ]
下一篇:云南专员办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 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