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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制定新的征收标准

来源:国家林业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1日 阅读: 字体:【】 【
      7月24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绿化委员会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制定全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绿化费收缴和使用工作。通知指出:
     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绿化费。绿化费征收标准为: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由长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其他市、州、县(市)及双阳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8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农民义务植树不实行以资代劳征收绿化费。
     各执收单位须凭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义务植树苗木费及相关开支,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的开支。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本地各单位和义务植树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以参加义务植树为主,尽量少采取征收绿化费的办法。对因故确实不能参加或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而又无能力缴纳绿化费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